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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院公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 2025-08-08 09:5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急难愁盼问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与权威,坚决打击拒不履行、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的行为,2025年,全市法院持续开展打击拒执犯罪执行专项行动,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十件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通过这些案例,旨在警示社会,提醒公众尊重法律,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

  【案例1】大余县: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在大余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蔡某某承诺分期归还借款30000元,后蔡某某逾期未履行。该案由大余县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效力。因蔡某某拒绝履行,经申请,大余县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并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该院将蔡某某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蔡某某儿子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且通过微信进行大额消费。申请人刘某遂向该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追究蔡某某刑事责任,该院立案受理。2025年1月,执行法官前往赣州市章贡区拘传到蔡某某。鉴于蔡某某在裁定书生效后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经罚款后仍拒不执行,且在有能力进行大额消费的情况下不履行,遂依法判决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蔡某某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安排其儿子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通过微信支付进行大额消费,且未向申请人支付标的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形。蔡某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胜诉权益,大余县法院通过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严厉打击了“享受高消费却拒不还债”的行为,树立“欠债必还、拒执必罚”的公平导向。

  【案例2】安远县: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安远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某与被执行人钟某合伙纠纷一案中,钟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拒绝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经执行法院深入调查,发现钟某为逃避执行,使用其家属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并将其作为自己日常收支的主要工具,经核查该微信账户交易流水高达50余万元,与其声称“无偿还能力”明显不符。在进一步询问调查中,钟某承认故意使用家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供自己隐藏财产,以规避法院执行。鉴于钟某明显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该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钟某依然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欧阳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钟某故意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使用微信账户进行收支活动,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予以刑事自诉立案。在面临刑事追责的强大压力下,钟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法院一次性全额履行了8万元,并取得欧阳某的谅解,案件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钟某利用家属身份信息注册使用微信账户进行大额收支和消费,妄图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执行法院通过细致调查,固定了关键的微信流水、消费记录等证据,对刑事自诉立案进行受理,形成强大威慑,最终促使顽固拒执的被执行人迫于刑事压力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案例3】会昌县:张某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7日,原告池某香与被告人张某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昌县法院判决张某圣归还池某香借款本金147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圣未履行还款义务。池某香于2022年7月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张某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张某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23年8月28日,该院强制拘传张某圣到庭,同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23年9月8日,池某香与张某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张某圣自2023年9月起每月25日向池某香还款200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圣仍未履行。据调查,张某圣长期在广东梅州等地工作,有一定收入,张某圣为规避执行,工资收入均以现金方式收取,并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鉴于张某圣涉嫌拒执罪,自诉人池某香于2024年5月6日向会昌县法院提交刑事自诉,该院立案审查后,因张某圣下落不明,该院于2024年5月7日发出逮捕决定书。2025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圣被逮捕归案。经审理,张某圣客观上实施了拒执犯罪行为,会昌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圣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亦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获得劳动报酬且有能力履行情况下,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通过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使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让其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同时也给那些心存侥幸、妄图恶意逃避履行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有力遏制了拒执行为的发生,彰显了法院对失信行为绝不姑息的坚定立场。

  【案例4】南康区:张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军因民间借贷案件,被南康区法院判决归还原告黄某元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军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7月10日,南康区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张某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张某军拒不履行。该院查明,本案立案执行后至2024年7月,张某军每月支付高额租金从案外人处租赁保时捷豪华轿车供自己使用,未向人民法院报告,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特别是在法院对其两次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鉴于张某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拒执犯罪,南康区法院依法将其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起诉,南康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花高额租金租赁豪华车辆使用,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和引导意义。

  【案例5】定南县:祁某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郭某英与祁某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8月17日,经定南县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合计7.3万元的货款履行方案达成合意。履行期限届至,祁某源未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1月17日,郭某英提出执行申请。定南县法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祁某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祁某源既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还逃往外省规避执行。2024年4月,执行法官前往广东东莞将被执行人祁某源带回。祁某源到案后表示其暂无履行能力,但执行法官发现祁某源个人账户出现过大笔资金流水,足以对本案清偿。此时申请执行人仍然希望和解,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祁某源当场支付了部分货款,并提出新的还款计划,执行法院对祁某源未如实报告财产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新的履行期限届至,祁某源再次失信失联。申请执行人遂向该院提出刑事自诉控告。2025年4月1日,定南县法院对被执行人祁某源发出逮捕决定书。2025年4月10日,祁某源在广东东莞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移送法院。祁某源到案后当场表示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履行剩余案款并补缴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数次爽约,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妄图通过失踪失联的方式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执行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一类拒执情形。定南县法院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提出自诉申请,以刑事责任压力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形成“惩戒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批”的良好法律效果。

  【案例6】寻乌县:某建筑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寻乌某工程公司与江西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寻乌县法院组织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江西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寻乌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8.4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江西某建筑公司迟迟未支付相关款项,寻乌某工程公司向寻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到庭。刘某到庭后,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寻乌县法院于2024年9月依法查控了江西某建筑公司名下资金账户,并对公司及刘某限制高消费。2025年1月,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反映江西某建筑公司仍在用公司账户从事生产经营,并有一定收入。经执行法官调查发现,2024年下半年,江西某建筑公司向江西某银行申请开通了一个新的银行账户,通过新的银行账户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大额流水进出,同时查明该账户内有较多结余收入。对于该账户及账面资金,江西某建筑公司却从未向法院申报过。寻乌县法院立即冻结了该账户并再次传唤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刘某对自己公司通过新开账户隐匿财产的行为供认不讳。因江西某建筑公司的拒执行为,寻乌县法院作出罚款5万元决定。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并被立案受理,刘某意识到了自身错误,表示愿意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公司亦可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通过开设新账户,躲避法院执行,隐匿财产,其拒执行为事实清楚。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拒执行为,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教育引导公司法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案例7】石城县: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赖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石城县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向赖某偿还借款本金137400元及利息。因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2023年6月,赖某向石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李某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石城县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拘传至法院。经调查发现,在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某使用的微信账户进行远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资金转账,同时还发现李某将应收工程款10万元让付款方转入他人名下,存在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违法情形,涉嫌构成拒执罪,执行法官依法将以上证据保留取证。为此,申请人向该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经法院立案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李某不仅未按照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还使用微信账户进行远超日常所需的大额资金转账,且将应收工程款转移给他人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拒执犯罪行为。石城县法院依法对李某采取拘传措施,判处有期徒刑,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8】章贡区:王某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南康某银行申请执行王某红、肖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王某红应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南康某银行对王某红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客家大道21号房产享有抵押权,肖某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南康某银行向南康区法院申请执行,南康区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拍卖王某红的抵押房产并成交。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腾房,南康区法院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责令其主动腾房,但被执行人以上述房产为唯一住房为由拒绝腾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考虑到被执行人对立情绪激烈,上述房产坐落于章贡区,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案件交叉到章贡区法院执行。该院立案后,发出限期腾房通知书责令腾房,并于2024年8月约谈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未腾房。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腾房,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立案受理。拒执罪自诉立案后,迫于刑事处罚压力,被执行人王某红主动联系法院沟通腾房事宜。经王某红申请,法院保障其唯一住房租金,后王某红主动腾出了房屋。

  ▲典型意义:异地处置不动产特别是强制腾房难度大、风险高,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通过交叉执行破解“执行难”,为异地处置财产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方案。本案在南康区法院执行陷入僵局后,赣州中院将案件交叉至财产所在地章贡区法院执行。章贡区法院迅速确定处置方案,通过拒执罪自诉方式,刚柔并济,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主动腾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较好地平衡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及被执行人的居住权益,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案例9】赣州经开区:华某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钟某甲、钟某乙与被执行人华某良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生效判决向赣州经开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华某良支付款项216万余元。执行立案后,该院向华某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华某良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也不如实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得知,自判决作出后不到一个月,华某良之妻袁某华便将与华某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及车位过户至案外人彭某玲名下。出售上述三处不动产所得款项,均未用于偿还本案判决确定的债务。此后,华某良与袁某华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一年袁某华又以远低于原售价和市场价的价格从案外人彭某玲处回购了房产及车位。

  鉴于上述事实,申请人钟某甲、钟某乙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通过华某良的支付宝交易流水,证实其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存在多笔购买珠宝玉器、体育彩票等高消费行为,且大部分单笔消费金额超过1000元。华某良与袁某华离婚后,华某良仍长期为袁秀华缴纳案涉房产产生的水电费、燃气费及家庭教育支出,华某良与袁秀华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具有共同通过虚假离婚、虚假婚内财产约定、虚构房屋买卖等方式恶意转移共同财产、逃避法院执行的故意和行为,且华某良通过日常打工、跑业务等途径有经济收入来源,具备一定履行能力,然而,在其与钟某甲、钟某乙的民事判决生效后长达八年时间里,竟分文未履行还款义务,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华某良为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巨额债务,精心策划并实施了虚假离婚、签订虚假婚内财产协议、虚构房屋买卖事实等一系列手段,恶意转移其名下的财产份额,企图规避法院执行。法院通过核查其支付宝流水等证据,精准锁定其在债务未清偿期间持续进行购买珠宝玉器、体育彩票等高消费行为,有力佐证了其具有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且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刑事审理中,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华某良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实刑,不仅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力捍卫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虚假交易等手段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案例10】宁都县: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薛某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义务,薛某遂向宁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其不主动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于2024年10月25日将其持有的广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泉,属于转移、隐瞒财产。申请人薛某向该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2025年2月,宁都法院受理薛某的刑事自诉申请。经刑事立案,李某意识到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迫于刑事追责的威慑力,主动支付了10万元,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该案全部执行完毕,后申请人薛某撤回了自诉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系被执行人,仍无偿转让股权,属于典型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通过拒执罪自诉方式倒逼其主动履行义务,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是对其他心存恶意规避执行被执行人的警示。

  (曾小育 王华玉 欧阳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