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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材料 —— 农产品质量安全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6日 16:04:16

 

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材料 —— 农产品质量安全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监督管理的对象,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重点是鲜活食用农产品,如肉、蛋、奶、果、菜、茶、食用菌、中药材,我省特产品人参也在其中;二是监督管理的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重点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监管;三是监督管理的环节,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和农产品生产和产后产地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在产地的包装、标识、标志和产地准出管理。

2、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是指对经有权质量认证或认定机构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以及经检验质量安全卫生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无公害标准或检疫合格的农产品准予入市经营。对未经认证、认定、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上市流通,禁止经营销售。

3、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销售国家法律规定不得销售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销售国家法律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应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监督抽查的生产经营主体应是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6、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抽查的结果如何处理?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7、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何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8、违法进行包装和标识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9、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0、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1、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有哪些?

  农业生产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根据来源不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等四个方面。

  1)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投入品不合格使用或非法使用造成的农药、兽药、硝酸盐、生长调节剂、添加剂等有毒有害残留物,产地环境带来的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元素,石油烃、多环芳烃、氟化物等有机污染物,以及六六六、滴滴涕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2)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不合理或非法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运输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

  3)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黄曲霉毒素、沙门氏菌、禽流感病毒等。

  4)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如外来物种侵入、非法转基因品种等。

12、生产过程中如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过程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要严把三道关:

  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13、国家规定的禁限用农药有哪些?

  2011年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86号公告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33种农药,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17种农药,择机启动禁用程序的12种农药。
  
133种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注:带有“*”的品种,自20111031停止生产,20131031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20131031之前禁止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在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

  217种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和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氧乐果在甘蓝和柑橘树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和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黄瓜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312种择机启动禁用程序的农药: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杀扑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硫丹、溴甲烷等12个高毒农药品种,继续进行科学论证和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本着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择机启动禁用程序。硫丹和溴甲烷已列入农药相关国际公约受控物质名单,按公约规定进程予以淘汰。

14、如何选购农药?

  合格的农药产品除了质量合格外,产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也应印制清晰。农药登记时,对农药标签有严格的要求,规定标签和说明书应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等内容。分装的农药,还应注明分装单位。缺乏上述任何一项内容,均应谨慎购买。

  特别注意:(1)注意农药名称。无论国产农药还是进口农药,必须有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和剂型;(2)注意农药“三证”。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3)注意使用范围。根据需要防治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选择与标签上标注的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相同的农药;(4)注意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及有效期;(5)注意农药类别。农药标签下方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杀菌剂—黑色、杀虫//螺剂—红色、除草剂—绿色,杀鼠剂—蓝色、植物生长调节剂—深黄色等不同种类农药;(6)注意毒性标志。农药标签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等毒性标志。

15如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则,杜绝使用违禁农药;(2)遵循农药安全间隔期;(3)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施药人员和畜禽安全,妥善处理剩余药液、药械和包装物;(4)尽量减少用药,采用田园清洁、处理病残体、合理密植等农艺措施,造成不利于病虫发生的条件,提高作物抗病虫能力;采用粘虫板、黑光灯等物理措施杀灭害虫。

  农药安全间隔期: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产品在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在此期间,多数农药的有毒物质会因光合作用等因素逐渐降解,农药残留会达到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农药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

16哪些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