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普法 >>正文

江西首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10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01日 16:16:04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作为我省首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1日起施行。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阶段

  我省有着丰富的农业资源。数据显示,我省耕地面积4633万亩,山地面积1.6亿亩,水面面积2500万亩,去年粮食实现“十三连丰”、连续四年稳定在420亿斤以上。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我省是全国唯一一个“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试点省”。

  不容忽视的是,农业生产环境遭破坏问题日益突出,农业生产化肥、农药过量使用,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田残膜等农业废弃物不合理处置,工矿业和城乡生活污染向农业转移排放,不仅加剧了土壤和水体污染,而且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据了解,随着“条例”即将施行,标志着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有章可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建垃圾填埋场

  《条例》规定,农用地实行分类保护,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现有相关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养殖用水水质受污染应立即停用

  农用水保护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保护,严格控制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防止农用水体污染。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将病害高发期或者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公共水域排放。

  
应划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

  农业污染防治方面,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经建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

  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对畜禽粪便就地消纳。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采取畜禽集中养殖区域环境激素类化学品限制、替代、淘汰等措施,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污染农业生态环境。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排放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种途径,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促进秸秆的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