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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五项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升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16:05:51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安排50万元新经济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扶合作社开展设施建设、规模经营、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会员培训、外出参观学习等工作。(1)采取申报认定的方式,选择5~10个场所好、制度齐、服务优、功能强、效益高、覆盖广的合作社为市级示范性合作社,对示范性合作社,每个给予3万元奖扶资金。(2)鼓励合作社新上项目,鼓励一社一标,鼓励扩大合作范围、增加社员数,鼓励增加投入、增加共同资产,鼓励发展专业服务组织,对年内新上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扶。(3)对在工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社员达到20人以上的,经验收达标每个给予1万元的奖补资金。(4)对合作社申报并通过省、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省级给予1万元、国家级给予2万元补助。(5)鼓励合作社争创各类品牌商标,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6)鼓励合作社参加国家、省、赣州市举办的食品博览会,对踊跃参加并获荣誉的,视情适当予以奖励。各乡(镇、街道)也安排了一定的资金,扶持农合组织发展。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要求,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自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及向本社社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是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申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各乡(镇、街道)加强对设施建设用地协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新增的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在10%新农村建设切块指标中予以安排,项目用地在符合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是优化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出台专门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落实有关信用等级评定、金融授信等政策,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合作社发展实际创新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融资提供便利。
       五是落实用电等优惠政策。供电公司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加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