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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补助相关政策

  发布者:市农业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11:04:22

 

1、申请对象:农民用水户协会分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组集体组织;农户(包括联户)。

2、申请条件:已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分会(理事会),并能正常开展工作;已建或在建新农村建设点或当地干部群众积极性高,有较强管理能力;工程投资合理、灌溉效益好,原则上每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万元;受益群众投入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其中自筹资金不少于20%,并已入县小农水专项资金专户。

3、补助方式: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对乡(镇)政府申报小农水项目会审合格后,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并下达各乡(镇),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农村新建、改建和维修“七小”水利工程(简称小农水项目),包括小灌区、小渠道、小山塘、不水陂、小电灌站、小机井、小水池等,但不得和当年及以往年度实施的各类财政性投入项目或配套项目重叠。

4、实施与管护:小农水项目工程应当执行上级招投标政策,严格按合同和设计施工。县水利局为项目组织协调单位,实行巡回监理,加强质量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申请项目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分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组集体、农户为项目的法人或业主,负责项目申请的建设和建后项目的管护。

5、资金管理:按照多建多补、少建少补的原则,小农水项目的概算由乡(镇)初审,县水利局核定报县财政局,资金管理实行县级报帐制。县级补助资金原则上直接下拨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分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组集体、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