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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新《水土保持法》 共建生态文明新赣州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14:38:11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绿色经济的份量将越来越重。我市地处江西母亲河赣江的源头,搞好水土保持、涵养保护水源对保护好赣江源头和鄱阳湖“一湖清水” 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为使青山常在、绿水常流,我市各级党政和各级水保主管部门以贯彻《水土保持法》为核心,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水保行政执法,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为原则,在舆论宣传、监督执法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绿色生态赣州,牢固树立“发展为先、生态为重、创新为魂、民生为本”理念,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生态赣州的实施意见》、《赣州市生态文明的区域经济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把水土保持列入县(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考核评价指标,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为保护全市生态环境、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造成对地貌植被的破坏,一些生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弃土、弃渣、尾沙等疏松物质大量堆积,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面临不少新的问题和挑战,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保护赣江源头、全面建设绿色生态赣州任重而道远。

201012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将于201131日起正式实行。新的《水土保持法》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从法律的角度,正确处理了水土资源与人口、经济发展的关系,促进人与水土、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它不仅强化了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而且规范了监管程序,明确了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新水保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有了更为锐利的法律武器,将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态文明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生态赣州建设提供难得的契机。

水土保持事关生态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为此,全市各级党政、各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贯彻实施好新的《水土保持法》,高度重视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大《水土保持法》的贯彻执行力度,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切实增强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水保、发改委、环保、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果业、公路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配合,把水土保持列为动土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关,从项目前期审批上把好关。今后,凡铁路、公路、矿山、水利、电力、果业、工业园、房地产、规模采石取土等开发建设项目,要先编制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对已批方案的建设项目,水保部门要督促业主落实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水保法》的义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保工作的领导,增强对《水土保持法》的敬畏意识,维护《水土保持法》的权威,支持水保部门独立行使水保监督的职权,不以言代法,进一步推进我市水保工作法制化水平。各级水保部门作为《水土保持法》的执行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水土保持法》在水保活动中的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案件公开曝光力度,震慑违法者,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水土保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参与。国家立法机关、各地方、各部门、广大水保人员和社会各界为这部法律的完善倾注了大量心血,也对这部法律寄予了很高的期待。我们坚信,只要各相关部门各履其责,各尽义务,新的《水保法》一定能得到顺利贯彻执行,让我们一起为共建生态文明新赣州,共同建设我们的美好家园而努力奋斗。(曾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