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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林业局“十不准”规定“亮剑”发展提升年活动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8日 15:47:26

为抓实干部作风建设和林政资源管理工作,近日,赣县林业局出台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十不准”规定,为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

据了解,该“十不准”规定主要包括不准林业系统干部职工从事或以配偶、子女名义或入股参与林木采伐、林木加工经营、花卉苗木经营、野生动植采集经营、森林病虫害防治药物经营及伐区、工程造林、种苗供应的招投标、中介活动等。对违反“十不准”规定者,发现一次将在全系统通报批评,二次责令其停职,三次给予停职反省处理。

                       赣县林业局   邝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