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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通告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7日 14:57:28

       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确定全市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重点防火期间,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玩火;禁止炼山;禁止上坟烧纸;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等一切野外用火。凡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酿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