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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举报腐败最高可奖20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09:51:43

    从今往后,举报有功人员有可能获得最高20万元的奖励——这是近日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中规定的。

    一案一奖最高不超20万元

    根据规定,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批准,可以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办法》对举报奖金计算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0%以内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以内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符合其他情形的,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

    举报奖金不重复发放

    《办法》同时规定,对同一事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发放举报奖金;多人举报同一事项(对象),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立案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一并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选1至2名代表,凭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泄露举报人信息将究责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等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据了解,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的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评审。该办法出台后,1996年4月12日制定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湘纪发〔1996〕年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