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日前出台《县委常委会评议部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县委常委会评议部门工作的标准、程序、方法原则及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大县委常委会对各部门工作的问责监督力度。
该《办法》规定,县委常委会每2个月对3个省、州派驻单位及县辖单位工作进行“面对面”评议。评议内容包括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工作按时推进、部门作风建设、办事效率以及群众满意率等方面情况。
该县要求,县委常委对被评议部门工作满意率没达到一半的,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免职处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和组织部对其渎职失职行为进行追责,对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被评议部门工作满意率过半但未达2/3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和组织部对其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若是省、州派驻单位则由县委常委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必要处理。(蚌辉 董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