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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江西教育网   发布者:市委教育工委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15:27:05

     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意见》共七章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措施途径。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全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民生工程,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广覆盖、多形式”、“建机制、强体系”、“循规律、提质量”、“定目标,分步走”的原则发展学前教育。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13年,使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3%、68.5%、59%;每个县(市、区)城区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级示范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60%的乡(镇)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5%、70%、60%;100%的乡镇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基本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覆盖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到2020年,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5%、82%、72%。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市、县(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一是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乡镇、城区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对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进行改造,改善办园条件。二是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通过以奖代补、项目支持、委派园长、派驻教师、减免租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各类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制定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对民办幼儿园依法给予有关税收优惠;对民办幼儿园教学和幼儿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三是加强城镇小区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四是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从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市、县(区)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实施意见》要求多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要合理配备幼儿园教职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大幼儿师资培养力度,统筹规划建设3-5所幼儿师范专科院校;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将贫困边远地区幼儿教师培养列入全省定向培养计划。加强幼儿师资培训,省、市、县三级每年培训1万名左右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五年内完成一轮全员培训。
  《实施意见》要求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分级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地要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划拨生均公用经费。省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均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
  《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一是要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省教育厅要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标准,明确各类幼儿园的举办条件和基本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二是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原则,调整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三是要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配置防护装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努力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坚持科学保教。深入实施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结对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活动。建立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根据不同类别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评估和指导。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学前教育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县为主、县乡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发展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解决“入园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