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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西教育网   发布者:市委教育工委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 17:18:50

赣府厅发[201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江西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重点推进率先在县(市、区)域内(以下简称县域)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坚持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把落实各级政府依据法定责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作为重点,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科学、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经费等办学资源,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并逐步扩大均衡发展范围。确保到2012年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到2020年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2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达到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基本消除薄弱学校和大班额现象,所有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2014年,全省有17个县(市、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基本均衡率达到17%;2016年,全省有累计40个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基本均衡率达到35%;2018年,全省有累计100个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基本均衡率达到87%;2020年,全省115个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全部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基本均衡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办学条件基本均衡。基本形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的学校布局结构;80%以上的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体育运动场馆、安全设施、卫生设施、寄宿设施、教学仪器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班额等达到省定标准,学校之间无明显差异;所有学校和教学点无D级危房,校舍基本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
  (二)师资力量基本均衡。所有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和达到学历要求,高一级学历教师所占比例明显提高,学校按照省定标准配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学科的各类教师,学校之间教师学历水平、高级职务教师比例无明显差异;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优秀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校长、教师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培训,校本研修制度全面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得到保障;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三)经费投入基本均衡。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省定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和财务公开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对条件艰苦的边远地区教师的特殊津贴。
  (四)办学水平基本均衡。初步形成现代学校制度,学校能够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开齐开足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校际之间教学质量差距不明显,无任意增减课时、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行为,无以考试成绩公开排队、办重点校(班)现象,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择校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学校可有效开展校本教研、校本培训,能开设具有特色的学科课程、社会实践课程、校本课程等,学习困难学生得到有效帮扶;校园安全卫生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形成优良的班风、校风,校园文化积极向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有序。
  (五)教育机会基本均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得到切实保障,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率分别达到99%和98%,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以上;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子女在全日制公办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得到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农村留守儿童、流浪儿童、严重不良行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得到妥善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适应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按照就近入学、相对集中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推进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加强乡(镇)中心小学和乡镇初中建设,办好必要的村级小学、教学点,努力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合理。
  (二)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城乡学校统一的《江西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江西省普通初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农村学校周转房建设,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达标和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等基本达标。
  (三)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结合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加大对薄弱学校改造的支持力度。县(市、区)对办学条件低于标准的薄弱学校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财力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努力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尽早达标。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整合、重组、教育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实现城区优质学校支持带动薄弱学校全覆盖,尽快提高薄弱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实行项目统筹。
  (四)加强农村教师培养培训。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全省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编制核定实行规范、动态管理,并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在普通本专科招生中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力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校长全员培训,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升行动计划”,对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实行订单式培养或培训。
  (五)促进教师均衡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乡以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有利于消除薄弱学校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和轮岗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农村中小学教师到城镇中小学跟班学习制度和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学科教师流动教学制度,广泛开展送教下乡活动,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
  (六)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依法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实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各类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设立支持困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经费。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重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鼓励社会捐赠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确保学校经费足额到位,确保经费使用及时、规范、安全、有效。
  (七)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分重点、非重点学校和重点、非重点班;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不得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建立全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录取模式,逐步将优质高中均衡招生指标比例扩大到60%。
  (八)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和应用水平。完善小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组织力量定期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检查和督导,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
  (九)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组织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确保设区市和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1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将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学生的6倍以上。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特殊教育教职人员,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
  (十)做好留守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重视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努力解决留守儿童思想、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建立多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制度,确保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首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十二五”教育规划的重点。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市、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实行政府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教育工作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开展创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活动,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相关教育实验,开展重点问题研究,进行专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经费保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政策支持。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完善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制定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验收标准和办法,按照规划目标对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称号。
  (四)建立监测制度。探索建立学校教育质量检测评价制度、教育质量目标管理制度和提高教育质量的保障机制,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城乡、学校之间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各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对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单位和个人进行大力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和书写标语、校务公开栏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形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强大合力。
   
  附件:江西省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表

  附件:
江西省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表
2014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
2016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
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
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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