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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江西教育网   发布者:市委教育工委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9日 17:41:06

  2012年1月18日,记者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新闻发布会省获悉,《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魏小琴,省政府副省长孙刚,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虞国庆等出席贯彻实施《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魏小琴主持。
  据介绍,《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包含总则、学生、学校、教师、均衡发展、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章节,是在国家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精神指导下,在全面总结《江西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实施经验和我省义务教育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拥有13750所学校,635万学生,即将施行的《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首次将关爱留守儿童纳入法规,并明确进城务工者子女(适龄儿童)纳入居住地义务教育。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儿童入学年龄、就近免试入学、关爱留守儿童等方面作了细化、补充规定,明确提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同时,首次将关爱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纳入法规,拟规定:县级政府应建立农村适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学校应建立适龄留守儿童档案,完善适龄留守儿童学习、生活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关心适龄留守儿童的教育和身心健康。
  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主要指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也应纳入居住地的义务教育,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与居住地学生平等对待、平等教育。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大篇幅地关注“校园安全管理”,提出: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舍、消防等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用于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
  此外,学校门口两百米范围内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首次明确:校门口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或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同样关注保障教师权益,提出:省人民政府须设立专项资金,对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教师发给特殊津贴,对财政困难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行专项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教师工资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应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学校应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此外,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乡村学校任教的,享受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在《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都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