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习与交流 >>正文

"整治银行乱收费"被指避重就轻 新华社连发5问

文章来源: 半岛都市报   发布者:市委教育工委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09:51:00

  继银监会宣布重拳出击银行业乱收费,2月10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表示,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商业银行自行制定的价格,必须“明码标价”。

  2003年,我国曾颁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社会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提升,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根据新版《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根据《办法》,除上述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商业银行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一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并“明码标价”。

  同时,商业银行也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将服务价格信息告知消费者,其中包括服务项目、价格、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批准文号等。

  业内专家称,监管层规范商业银行的价格管理体系,使之逐步走向公开透明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征求意见稿未提及如何减免此前备受争议的一些收费项目,因此有“避重就轻”之嫌,建议相关部门多倾听民众呼声,银行收费应更多让利于民。

  明码标价能否遏制银行收费冲动?

  “报备制”力度远不及“审批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可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银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

  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政府对于银行收费的干预 、监管力度还太小 ;而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给予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律师董正伟指出,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相较此前一些法律人士期待的“审批制”,“报备制”的监管力度小得“不是一点半点”。董正伟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不能解决社会公众长期质疑的银行收费乱象;所谓“报告”“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收费打开绿灯,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

  服务价格制定如何增强消费者话语权?

  银行收费应开听证会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在该办法39条法规中,有15条提及金融消费者。这些条款规定以较大篇幅明确了银行对消费者须“明码标价”,消费者有权在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中止服务等。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仅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费者意见;而对于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未提及与金融消费者商量或征求消费者意见。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指出,一些银行在一些服务收费上“漫天要价”和混乱现状,与一直以来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价格制定上缺乏话语权不无关系。

  “不管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征求消费者意见。”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即便是受实际情况所限,银行无法做到与每个消费者单独协商,也应该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组织意见。

  如何用好公众意见做好“开门立法”?

  不要畏惧争议也不要回避争议

  尽管各界人士对于新办法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且不乏犀利观点,但接受采访的人士无一例外不对三部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开门立法 ”的态度给予肯定和支持。一些法律界人士更关注的是 ,如何做好此次“开门立法”?

  有业界专家指出,首先应搞清楚制定和完善办法应该遵循何种原则。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银行乱收费现象表明 ,一些银行存在滥用市场地位、剥夺消费者契约自由的现象,破坏市场化原则。

  因此,出台办法要做到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考虑到多数人、广大金融消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从部分机构利益出发,片面移植所谓海外经验,应避免曲解市场化原则。

  “不要畏惧争议 ,也不要回避争议 。”刘俊海表示。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