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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培训机构在工作日不得聘公办在职教师兼职

文章来源:东南网   发布者:市委教育工委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15:39:2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收费项目、标准不向社会公示……福州各类培训机构相对紊乱的现象将得到整治。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透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在五城区办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

  该《办法》指出,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以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兼职、兼课。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擅自设立分支点吊销证照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擅自设立分支教学点的;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因无证办学被取缔的,其举办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记者 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