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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 如此“猫腻”咋防范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者:市委教育工委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2日 11:28:45

      部分公司将竞业限制条款无限制使用,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有的单位在协议中搞“猫腻”只约定劳动者单方赔偿金——

    警惕“竞业限制”被滥用

赵玉宝 绘

     近日,招商银行80后女职员跳槽被指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最终经劳动仲裁判定赔偿单位74万余元的新闻引发对竞业限制的争议。

    “和我们一样,标准合同,人人都得签竞业限制”,蔡琪在北京一家视频设备公司工作了四年多,只是一名普通员工,然而,最近想跳槽的她退却了,“合同里有竞业限制条款,除非我给高价赔偿款,不然我不能在本行业内就业。

    “从毕业我就在这家公司,别的行业一点儿都不了解,离开行业就等于断了我的饭碗。”蔡琪不满地说,公司几乎所有职工都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除了前台和保障服务岗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商业秘密”的流失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把“竞业限制”当作使员工“守口如瓶”的主要手段。

    笔者调查发现,有部分公司将竞业限制条款无限制使用,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有的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搞“猫腻”,只约定劳动者单方赔偿金……律师提醒劳动者:年底年初跳槽频繁期多注意竞业限制的陷阱。

    竞业限制条款被扩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上述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笔者咨询了天津易友律师事务所的曹友群律师,他解释说,一般来说,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因为他们的岗位决定了其最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

    曹友群说,《劳动合同法》在列举的同时,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作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员工在入职工作之前,除劳动合同外,企业基本都会附加一份保密协议书,来限定员工的工作性质。

    蔡琪说,许多报道和评论中都提到,“招商银行80后的员工明显属于一般工作人员,并不属于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单位让其签订银行普适性的竞业限制条款扩大了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范围”。

    笔者调查发现,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无限制使用:一种是将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范围无限扩大化,将该项制度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切职工,甚至要求一般员工也要签订保密以及竞业限制协议。有的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搞猫腻”,比如合同中只约定劳动者单方的违约金,但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金却“只字不提”;或者虽约定补偿金,但并不约定支付比例或约定的支付比例过低,根本不能满足劳动者在两年竞业限制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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