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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子女可免费读本省高校

文章来源: 东南网   发布者:市委教育工委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2日 11:42:57

      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免费就读公办高中及本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就规范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标准、优待抚恤标准,以及基本生活、医疗、住房、入学、就业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骗取荣誉人员将被追回奖励并追责

      《意见》规定,全省每年第四季度召开表彰大会,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给予嘉奖;对事迹特别突出的,由省政府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或“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各市、县(区)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进行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并逐级向上推荐表彰对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表现和贡献,按以下标准给予表彰奖励:被县级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被设区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享受市级劳模待遇,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金;被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享受省级劳模待遇,颁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

      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根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表现和贡献,按以下标准给予嘉奖: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7万元、三等奖6万元。由市、县(区)政府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给予嘉奖的,奖金标准由各地确定。表彰奖励经费在统计财政预算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开支。

      《意见》明确指出,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或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见义勇为牺牲和伤残人员享受优待抚恤

      《意见》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不属于因公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与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促进会)先审后,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

      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和伤残鉴定情况,颁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制定,所需经费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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